站内搜索 SEARCH:
时间:
联 系 我 们
  • 地址: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546号(中山公园南门)
  • 固定电话: 0411-84622265   
  • 移动电话:13840922265
  • 传真: 0411-84622265
  • QQ: 172774918
  • E-mail:xieqq@12366.com
  • 网址:www.dldaiban.com
首页 > 代理记账

账簿、凭证和发票管理要点

更新时间:2020-03-15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
详细介绍

账簿凭证的设置证的设置

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设置营业账簿。《征管法实施细则》明确规定设置的期限是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。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,应当自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,按照代扣代缴的税种,分别设置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账簿。

对于生产、经营规模小,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的纳税人,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,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。

账簿、会计凭证和报表,应当使用中文。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哦。

账簿凭证的保管

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、记账凭证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。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、完税凭证、发票、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、真实、完整,一律不得伪造、变造,更不能擅自损毁。

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、完税凭证、发票、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,应当保存10年。

发票的保管

对于空白发票而言,除国务院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、邮寄、运输空白发票,且禁止携带、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境。在使用发票的时候,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,设置发票登记簿,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。

当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时候,应当注意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、缴销手续。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,不得擅自损毁。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,应当保存5年。因此,千万不要以为发票已经认证或当期交易、涉税事项已经办理完结,发票就可以弃置,一定要妥善保管哦。

  • 上一篇:
  • 下一篇: